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禁烟管理规定(试行)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为保障图书馆公共财产安全与环境健康,消除火灾隐患,维护全体师生的共同权益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《关于印发“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禁烟的有关规定”的通知》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(包括各借阅室、书库、办公区、地库、卫生间、楼梯间等公共区域)的人员,包括全体师生、来访嘉宾及其他校外人员。
第三条 基本规定
图书馆实行全面禁烟。禁止在馆内任何区域吸烟、使用电子烟。禁止携烟及烟具入馆,入馆前请自觉暂存于入馆口保安处。在本规定所称“吸烟”包括持有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、电子烟等。
第四条 读者责任与义务
所有读者均应遵守本禁烟规定,并有权利对在馆内吸烟者进行劝阻。
读者在发现他人吸烟时,可先行礼貌劝阻,并第一时间向图书馆工作人员、安保人员报告。
第五条 图书馆管理职责
1.宣传与教育:通过馆内公告栏、电子屏幕、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,广泛宣传禁烟规定和吸烟危害。
2.巡查与劝阻:图书馆工作人员、保洁及安保人员有权对馆内吸烟行为进行巡查、制止和劝阻。
3.处罚与处理:
(1)对于初次违反规定的在校师生,进行批评教育,记录其行为并通报所在学院(部门),暂停进馆(含座位、空间等预约)权限1个月和借阅权限。
(2)对于2次及以上违反或态度恶劣者,暂停进馆(含座位、空间等预约)权限3个月和借阅权限,并将情况书面报送移交学院及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(3)对于外来访客及其他人员,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图书馆,对拒不配合、扰乱秩序者,将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依法处理。
(4)对因吸烟造成安全隐患或财物损失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附则
本规定由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本规定自2025年10月27日起正式施行。
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
2025年10月27日
浙公网安备:33011802000515号